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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副總統吳敦義。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前副總統吳敦義不滿前立委李文忠暗指他出國喬砂石利益和安排正副議長人選,提告求償新台幣3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言論可受公評,判李文忠免賠。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吳敦義主張,李文忠在民國98年11月4日參選南投縣長選舉時,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發表不實言論,指他與黑道出遊,並影射出遊目的是在分配砂石利益及操控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這些言論,使他名譽受到嚴重損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向李文忠求償300萬元及登報道歉。李文忠則主張,他因友人告知吳敦義與李朝卿 、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協調南投縣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 益分配後,除另委託友人查證外,也有親自向消息來源者查證後,才發表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李文忠表示,吳敦義時任立法委員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李朝卿為競選連任的南投縣長,他所發表言論攸關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一審認定,不論李文忠所陳述之事實在客觀上 是否確為真實,因李文忠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 並無故意詆毀吳敦義名譽的惡意,且李文忠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 項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因此判吳敦義敗訴。吳敦義上訴後,二審判李文忠須賠5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見解無誤,予以維持,判李文忠免賠,吳敦義敗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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